【CPA业务探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权益性交易适用范围探讨
问
视野网友:
陈版您好,《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八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相关内容,有以下问题非常困惑,想向您请教:
1.第八章的“二、适用范围”部分有如下内容:权益性交易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这种情况具体是什么?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子公司出资、增资,是否属于这种情形?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向母公司减资,是否属于这种情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不确认构成权益性交易部分的相关损益。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例如,集团重组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划拨、划转行为,在股东或最终控制方的安排下,企业无代价或以明显不公平的代价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或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该类转让的实质是企业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不适用本章,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2.第八章的“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有如下内容:这里举例一个例子“投资方以一项固定资产出资取得对被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对投资方来说,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换入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个例子是否属于上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情形?如果属于,是否意味着这个例子同时构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权益性交易”?对于投资方或者股东而言,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如果是的话,不能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处理吗?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对于某项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判断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从自身的角度,根据交易的实质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属于本章定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例如,投资方以一项固定资产出资取得对被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对投资方来说,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换入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被投资方来说,则属于接受权益性投资,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权益性交易,是否是针对子公司来说的,从母公司角度来看,母公司会有权益性交易吗?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特别强调与权益性交易的区分,核心在于防范利用不公允或者无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操纵利润。日常实务操作和监管对权益性交易的关注基本上也是出于这个目的。
“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子公司出资、增资”和“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向母公司减资”,站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是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换取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或者相反,因此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但对子公司而言,是其接受权益性投入或者对股东进行权益分派,并不是资产对资产的交换,所以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这类案例中只有投资方才可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
在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方面有一个常见误区,即认为双方都调整各自权益。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发布后被放大。实际应理解为:在权益性交易中,被投资企业调整自身权益,而投资方是调整对该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而不是调整投资方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