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业务探讨】集团内公司人员报销费用问题探讨
问
视野网友:
请教版主:F集团公司(央、国企),下属有A、B、C、D项目公司(均为100%控股),有员工X(合同关系在A项目公司)负责统筹各项目公司日常运营工作,2025年发生如下业务:(一)员工X在A项目公司报销管理费用,该管理费用实际是为处理B项目公司业务发生(即实际受益主体为B项目公司);
(二)员工X在C项目公司报销管理费用,该管理费用实际是为处理C项目公司业务发生(即实际受益主体为C项目公司)。
- 业务(一)会造成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匹配,对项目公司所得税汇算造成影响;
业务(二)非公司劳动关系人员在公司报销,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如部分交通费进项税抵扣等)。
- 请教版主,上述两种情况,怎么处理更恰当?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会计上的处理原则是清楚的,即“谁受益,谁确认费用”。在可以明确界定各项支出受益对象的情况下,应在各该受益对象分别确认相关费用。
鉴于该员工X的劳动关系在A公司,故建议此类发票均在A公司报销,如果受益方是其他项目公司的,则由A公司向其他受益的项目公司开票结算。开票的依据为A公司与其他项目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
但是,虽然A和其他项目公司之间互相开票,但A不应确认向其他项目公司提供服务的收入,而是按代收代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