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业务探讨】补偿性资产的适用情况探讨

15.会计文章

问

视野网友:

一、案例背景简述

2021年,A公司非同一控制下自B公司处收购其下属的C公司100%股权,C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收购时项目刚建成投产。

股权收购协议中相关规定:(1)鉴于C公司尚未取得生产、管理用房等永久性占地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如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办理),转让方B公司承诺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办理费用;(2)C公司因交割日以前事项形成的税收惩罚或环境违规等事项的处罚,由转让方B公司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3)双方约定,如果产生以上费用由B公司承担,B公司将相关费用支付给A公司后,由A公司转付给C公司,或由A公司从应付B公司款项中直接支付给C公司。

C公司被收购后至2023年,因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不动产权证而前后垫付了相关款项共计200万元;在2024年末确认因税务检查而补缴了2021年股权收购前产生的税务补缴款及滞纳金、罚款共计100万元,并于2025年实际支付。

至2025年初,A公司账面对B公司应付股权转让款余额为350万元。三方协商,以上费用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应由B公司承担,由A公司从所欠B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中支付给C公司作为B公司对C公司的补偿。

二、相关疑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 号-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与被购买方某些资产或负债的全部或部分相关的或有事项或其他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权利“。而此案例中,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相关补偿是原股东B公司对被投资单位(项目公司)C公司未来或有事项的补偿,该案例中的情况是否适用与解释第19 号,C公司是否在发生此类业务时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进行处理?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该事项对A、B(交易双方)而言属于补偿性资产相关的交易。

对于C公司(标的公司),应在实际收到补偿时计入资本公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