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会计固有思维,从业务实质看问题——采购端收到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5.会计文章

1、引言

一项交易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当分析其业务实质,然后再去查找适用的会计标准,才能高效率和有效果的搞好会计核算。

这句话的重要性,在以下案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2、案例

为鼓励国有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农产品,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由政府向A公司为收购农产品而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贴。

A公司收到的政府补贴应适用于收入准则,还是政府补助准则?

3、业务分析

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会计视野论坛。案例很简单,并没有提供更多的细节信息。单就以上信息,便开始讨论A公司的会计处理,其实为时尚早。很容易死扣准则,而讨论结果很可能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实务当中,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形无外乎以下几种:

3.1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元/斤,A公司按1.2元/斤进行收购,政府按0.2元/斤的价格对A公司的实际收购进行补贴;

3.2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元/斤,A公司按1.2元/斤进行收购,政府按0.3元/斤的价格对A公司的实际收购进行补贴;

3.3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格为1元/斤,A公司按1元/斤进行收购,政府按0.1元/斤的价格对A公司的实际收购进行补贴。

4、会计分析

4.1对于3.1的情形而言,政府补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向农民支付种粮补贴。A公司仅是国补资金的“代垫代收”方而已。因此,A公司应按1元/斤的价格确认收购成本,并将“代垫”的0.2元/斤的价格确认为其他应收款;

4.2对于3.2的情形而言,政府补助其实分为两部分:其中,0.2元/斤的补贴是对种粮农民的补助;0.1元/斤的补贴才是直接对A公司的补助。

A公司应按最终支付的0.9元/斤的价格确认采购成本,0.3元/斤的价格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其中直接拨付给A公司的补助,于初始确认时冲减了采购成本。

A公司为什么不按收入准则的规定,将其应收的0.1元/斤的补贴于初始确认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呢?因为A公司对收购的农产品初始确认时,农产品尚未出售的情况下,就确认收入,直接违背了收入确认的原则。

如果A公司初始确认时,将0.1元/斤的补贴确认其他应收款的同时计入递延收益,实际出售农产品时,再将递延收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呢?

又回到业务实质,以上政府补助的拨付前提是:“完成收购一斤农产品就给A公司拨付0.1元/斤的补贴”,而不是“完成销售一斤农产品就给A公司拨付0.1元/斤的补贴”。即,补贴的要件是完成采购而不是完成销售,所以是对采购价格的补助,而不是销售价格的补助,冲销采购成本更符合业务实质。

4.3 对于3.3的情形而言,完全是对A公司采购价格的补助,因此,A公司应按0.9元/斤的价格确认采购成本,同时确认其他应收款。

5、总结

对于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先不要着急查找准则规定,应先深入分析业务背后的底层逻辑。对业务的了解越透彻,会计处理就越符合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