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承租人才有该选择权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一、定义: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二) 该资产与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
二、会计处理: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取决于承租人的受益模式
三、选择简化处理后:
1、对于短期租赁,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作出会计处理。
2、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出会计处理。
3、短期租赁的租赁期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4、转租赁相关:原租赁为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5、列报: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6、附注披露:
(1)承租人计入当期损益的租赁费用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2)承租人应用本准则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四、衔接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可采用下列简化处理:将于首次执行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可作为短期租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