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新收入准则五步法第一步:合同识别的三块试金石:承诺、边界、定价
今天就要拆解“准入”这个维度里最基础、也最容易被一扫而过的前三条标准:
- 双方已批准并承诺履行合同义务;
- 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 存在明确的支付条款。
实事求是的说,这三条很不起眼,属于是常识,貌似没这个必要放在准则里面凑字数。
但是,准则的每一句废话背后,都有血泪教训,都是一堆坑堆出来的。
既然选择学会计,我觉得不妨把基础打得更牢些,不然和业务battle,也打不过呀。
咱试着从攻防对抗的角度,回头再看看这三条。
首先是第一条,批准与承诺,防止把意向包装成业绩。
准则原话: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在实际工作中,前端销售部门考核压力会比中后台大得多。尤其是到了季度末、年底,往往都是压力最大的时候。
如果这个时候业绩还差一截怎么办?
硬造是违法的,但可以擦边啊。
比如,整出一份《战略合作意向书》,或者一份《深化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声称这个季度的销售合同金额超额完成,要求建档立项算绩效。
问题来了:老板批了,章盖了,算不算正式合同?要不要给他在系统里建档算业绩?
这时候,五步法的第一条就成了财务的救命稻草:已批准,且承诺履行。
这稻草一定要抓好。不然财务就会被业务牵着鼻子走。
战略合作协议一般也就是批准了合作的大方向,但承诺大概率没有。
如果不履行,需要赔违约金吗?不需要。如果后期合作迟滞,能起诉吗?很可能也不能。
这一条的本质,就是划清意愿和责任的界限。
再提一嘴,意向书通常法律约束力不够强,但是也不排除名字叫意向书,实际是合同的,要根据情况判定。
接下来是第二条。
准则原话: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还是不讲人话,还是用例子来讲解吧。过了第一条,
业务拿来了一份真正的销售合同,不再是意向书了。这回没问题了吧?
不一定。后面还有坑在等着呢。
比如签订的是权利义务模糊的兜底式合同或开口合同。
怎么个兜底或者开口法?
常见的是:本年度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全面的管理咨询服务,总价200万。
有公章,有违约条款,但真正的雷,埋在了后面——
年中,业务说客户刚付了100万,我们服务也提供得差不多了,赶紧确认个一半收入吧。
因为合同条款模糊,解释权就落在了业务部门手里。
他们想平滑利润,就说服务刚开始;想冲刺业绩,就说服务已交付。
浑水才好摸鱼。
这一条的本质,是在业务前端,就要求合同交付必须可以衡量。先补充明确条款,才能继续往后续流程走。
再讲讲第三条。支付条款:给钱要能给明白。
准则原话: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这条看起来最直白,没写怎么给钱,那当然不能算数。
为什么也要放在第一步:识别合同的前置条件里?
主要是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先干活、后定价”的破事。
比如单价那栏写着:“参照结算时的市场价另行协商确定”。
参照这两个字,就很有说法了。再加上另行协商确定,等于无明确定价规则,对价就无法合理确定。
结算条款一模糊,业务就可以找空子钻:货都发了,客户也签收确认了,先按现在的最高市场价暂估个收入,把今年的利润顶上去,价格回头再慢慢谈。
这样跟着业务的逻辑走,财务就掉坑里了。
因此准则要求很清楚,如果没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包括具体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在会计上根本就不算成立了“合同”。
也就压根进不了后面确认收入的流程。
这笔发出去的货,叫个“发出商品”还有些勉强,进利润表就过分了。
商业的本质是价值交换,如果连对方拿什么、拿多少来交换都没谈妥,就说明风险和收益的对价根本没有锁定。
这一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业务部门利用“发出商品”强行暂估收入、操纵当期利润。
当然了,如果后续双方补充确定了价格,还得在补充时点重新评估合同是否成立。
最后简单总结一下:
承诺履行防的是拿意向当业绩;
明确权利义务防的是边界不清、无法度量的糊涂账,方便后面衡量进度;
明确支付条款防的是空手套白狼,利用模糊定价操纵收入确认时点。
明面上,这是枯燥的法律条款,实际上这也是财务保护自己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