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贴!收入确认时点分析-证监会、上交所引用了同一个案例

15.会计文章

近期,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上交所也发布了5个典型会计处理案例(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2期);监管文件中都提到了一个收入确认时点的案例,说明这个案例既典型又普遍,我们在实务中要注意,不能仅从合同条款出发,要更关注是否是单项履约义务,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完成。具体来看:

上交所:

企业实际未完成安装调试的情况下,能否根据“视同验收”条款确认收入?

A公司是一家大型设备供应商,20X3年1月,A公司与客户签订项目建设合同,该项目包括设备交付、运输、安装、调试等步骤。由于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较为复杂,且可能对已交付设备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A公司将设备交付和安装调试服务合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该履约义务不满足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A公司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

20X3年2月,A公司将相关设备运抵客户现场,但由于客户自身原因,设备暂不具备测试条件,A公司未能进行安装调试。根据合同约定,因客户原因未能在设备运达客户指定地点6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的,视为验收合格。截至20X3年底,安装调试工作仍未完成,但客户已支付了货款。20X4年5月,公司实际完成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成本占合同总成本的比例较高。A公司认为,根据合同中的“视同验收”条款,可以在20X3年度确认相关收入。在实际未完成调试工作的情况下,A公司能否根据前述“视同验收”条款确认收入?

本案例中,会计处理方面,对于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A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考虑到设备安装调试成本占合同总成本的比例较高,安装调试可能是影响客户能否获得商品全部经济利益流入的重要环节,未安装调试可能表明相关履约义务尚未完成。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公司不应简单以合同约定“视同验收”条款为由在20X3年确认收入。

证监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整套设备交付后需进行现场安装调试,设备销售与安装调试无法明确区分、共同构成一项履约义务。报告期内,部分客户因自身原因无法进行安装调试,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视同验收条款(如因买方原因无法及时安装调试,超过三个月视同已完成安装调试),在未完成安装调试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在设备销售和安装调试构成一项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公司应当在完成前述履约义务时方能确认收入。

对于视同验收条款,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惯例和司法实践情况,审慎判断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后续没有安装调试的义务,否则不应基于视同验收条款,在公司还存在后续安装调试义务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这个案例的整体逻辑是:①判断单项履约义务(收入准则第九条 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②判断时点法确认收入(不满足时段法确认条件);③单项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从合同条款出发(如约定超过三个月视同已完成安装调试),会计上还是要更关注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