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子公司股权直至丧失控制权:一揽子交易VS非一揽子交易(个表+合并报表处理差异)

15.会计文章

一、个别报表处理差异

1、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1)每一笔处置交易都单独核算,每一次处置的价款与对应处置部分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剩余股权在各次处置后,均按账面价值持续计量,直到最后一笔交易导致丧失控制权时,也无需对剩余股权进行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后续按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相关准则进行核算即可。 

2、构成一揽子交易

(1)将多笔处置交易视为一项整体交易,不单独确认各笔处置的损益,而是合并计算累计处置价款与累计处置部分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由于交易的最终目的是丧失控制权,剩余股权需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剩余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也一并计入当期损益,剩余股权后续按公允价值对应的资产类型(如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辨析:

1、若允许企业将本质上的一揽子交易拆分为独立交易核算,企业可能通过选择处置时点来平滑各期利润。将其作为整体核算,能堵住利润调节的漏洞。 

2、一揽子交易的最终结果是丧失控制权,剩余股权的属性通常会从“长期股权投资(控制)”转为“金融资产”或“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符合“不同资产属性采用不同计量基础”的准则要求;而不构成一揽子交易时,中间步骤未改变控制属性,因此无需对剩余股权进行公允价值重估。

二、合并报表处理差异

1、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1)除最后一次导致丧失控制权的交易外,之前的每一次处置若未丧失控制权,处置价款与对应处置部分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属于权益性交易),不影响当期损益。

(2)只有最后一笔交易导致丧失控制权时,才一次性终止确认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处置价款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及商誉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处置比例结转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

2、构成一揽子交易

(1)多笔处置交易被认定为一项一次性丧失控制权的交易,合并报表层面不区分中间处置步骤,直接一次性终止确认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

(2)处置价款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子公司净资产在丧失控制权日的账面价值份额及商誉后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在最后一次(丧失控制权时)全部结转,不按处置比例拆分。

辨析:

1、无论是构成一揽子交易还是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在丧失控制权前均不确认损益,只有丧失控制权时才确认收益。

2、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丧失控制权前处置股权的,按本次处置股权的比例,将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结转至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这部分结转金额后续不再转入损益。待最终丧失控制权时,再按当期处置股权的比例,将剩余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结转计入损益。

3、构成一揽子交易

丧失控制权前的各次股权处置,均不结转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待控制权最终丧失时,将全部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一次性结转计入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