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间,中途进行租赁范围缩小变更,使用权资产也是按照变更时点进行比例缩减吗
租赁期内发生租赁范围缩小变更,仅当该变更不构成一项单独租赁时,需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按租赁部分终止对应份额调减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实务无租金、租赁期变动等额外变量时,可采用租赁面积占比作为简化测算口径,但不得直接以面积比例替代准则完整计量流程。
一、前置判断:区分是否为单独租赁
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才作为单独租赁,不适用缩小范围调减规则:(1)变更通过新增租赁资产使用权扩大租赁范围;(2)新增对价与扩大部分单独公允价格基本相当。
仅单纯缩小租赁范围、缩短租赁期、下调租金,不新增使用权的,不属于单独租赁,执行下述变更处理流程。
二、租赁范围缩小变更完整会计处理流程(租赁变更生效日执行)
租赁变更生效日定义:租赁双方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的当日(准则法定变更时点)。
1.变更后合同对价分摊
按CAS21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租赁分拆规则,对变更后全部合同对价在租赁、非租赁组分摊。
2.重新确定剩余租赁期
依据CAS21第十五条,结合变更后条款、续租/终止选择权重新评估租赁期。
3.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修订折现率)
(1)折现率选用优先级:优先采用剩余租赁期内含利率;无法确定的,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折现率;
(2)以变更后全部租赁付款额、修订后折现率计算现值,确认变更后租赁负债账面余额。
4.同步调减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部分终止租赁)
按租赁缩小/部分终止的对应份额,同步冲减:使用权资产原值、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租赁负债账面余额;
冲减后,使用权资产调减份额账面价值与租赁负债调减份额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当期损益规范核算科目);
准则要求:该调减需完整反映租赁部分终止的经济实质,不得仅单独调整使用权资产。
三、实务简化测算示例(无租金、租赁期变动前提下)
原租赁场地1000㎡,剩余租赁期、单位租金无调整,双方变更缩减租赁面积500㎡(终止50%使用权)。
实务简化测算口径:按终止面积占比50%确定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调减份额;
账务逻辑:冲减50%使用权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同步冲减50%变更后租赁负债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重要提示:若变更同步下调租金、缩短租赁期、存在使用权资产减值,禁止直接套用面积比例,必须完整执行“重计量租赁负债—同步调减资产负债”全套流程。
四、补充例外规则
若调减后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降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剩余负债调减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CAS21第二十七条)。
依据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财会〔2018〕35 号);配套《〈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应用指南 2019》;财政部会计司 2021 年 3 月租赁准则官方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