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完毕后出现价格调整(降价)的会计处理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2025)之问题3 履约完毕后减让合同对价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视野的帖子:
陈版主您好,该问题提到,公司履约完毕、确认应收款项并按规定恰当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后,再与客户约定调减合同对价,导致已确认的应收款项余额减少的情形下,若合同对价减让与公司转让商品等具体履约活动相关(例如因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履约瑕疵、合同标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调减合同对价),或合同对价减让符合行业惯例或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应进一步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将其作为销售合同变更或可变对价重新估计进行会计处理。若双方因履约活动之外的原因调整合同对价,且相关合同对价减让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则应作为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请教陈版主,以上将“合同标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作为与转让商品等具体履约活动相关的原因,是如何考虑的,不太理解履约完毕后市场价格的波动也是“与公司转让商品等具体履约活动相关”的原因。
回复:
1、债务重组准则是由金融工具准则衍生出来的,因此在履约完毕后,只有因纯财务原因导致的价格调减(如,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的范畴。一般可以理解为:如果是由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原因,或者除了履约瑕疵、商品本身问题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后续价格调整,才可以考虑作为债务重组事项考虑。
2、因商品或履约过程本身有瑕疵,在客户验收以后发现这些问题,双方谈判后通过降价予以补救的,属于收入准则的规范范围,即特殊的合同变更或者对价调整,包括退货、折让等,应通过对收入金额进行调整来体现,因为与债务人信用风险无关,故不应通过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来体现。
3、因“合同标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导致的后续价格调整,更多地是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相关,且除非是直接交易大宗商品,否则不涉及衍生工具,故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而是适用收入准则中合同变更等相关规定
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5-3 履约完毕后减让合同对价的会计处理
合同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可变对价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企业应当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履约完毕且确认应收款项后**与客户重新协商减让合同对价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如下:公司履约完毕、确认应收款项并按规定恰当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后,再与客户约定调减合同对价,导致已确认的应收款项余额减少的情形下,
若合同对价减让与公司转让商品等具体履约活动相关(例如因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履约瑕疵、合同标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调减合同对价),或合同对价减让符合行业惯例或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应进一步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将其作为销售合同变更或可变对价重新估计进行会计处理。
若双方因履约活动之外的原因调整合同对价,且相关合同对价减让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则应作为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