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单使用场景、区分与扣除凭证处理

15.会计文章

大部分分割单使用都是因为存在租赁关系,因为租赁产生了水、电、燃气等费用。

还有两种分割单使用情形: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支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支出。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属于征税范围,涉及范围小,不需要重点掌握。

注:增值税里面取消了“劳务”,但在企业所得税里面仍然有“劳务”所得;部分业务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在所得税里面是劳务所得。

一、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举例讲解

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聘请丁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甲公司代表三家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丁公司开增值税专票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家公司属于共同接受服务,可以采用分割单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甲公司可以凭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只能抵扣自己承担相应比例的进项税,多出来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乙丙公司只能凭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不能抵扣自己承担部分的进项税。

二、劳务变货物的变形分析

佳美集团统一购买办公用品,收到专用发票;子公司美美公司领用办公用品。

该项业务不属于服务,属于货物,不能用分割单税前扣除;应作为佳美向美美销售办公用品,美美公司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三、共同接受劳务和转售行为的区别

上例中,如果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丁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培训。培训后甲公司分别对乙丙公司培训,并收取相关费用。

此时甲公司对乙丙公司培训属于转售行为,甲公司应对乙丙公司分别开票。乙丙公司凭发票税前扣除。

如果乙丙公司共同接受甲公司培训,则参照分割单方式处理。

以上内容由东奥注会综合阶段书籍,学习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