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实质性修改的探讨

15.会计文章

问题1:
根据CSA12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的规定,虽然原则上,修改本金等条款可能会导致原债权全部终止确认,也可能不会导致债权的终止确认。但似乎财政部的意见是倾向于,一般而言通过修改本金等其他条款,应当整体考虑是否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作出了实质性修改。由于债务重组的底层逻辑是金融工具,因此我理解,此条的规定对应的是CAS23金融资产转移当中对于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不知道该理解是否准确?

问题2:
判断债权是否构成实质性修改,能否也以10%作为标准?不管是债务重组准则还是金融工具准则,都只说了对债权构成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债权,但是并没有量化实质性修改的量化标准。反观,对债务的实质性修改明确的量化了10%的标准。由于债权和债务相对的概念,是同一金融工具的相对两方,那么实务中,判断债权是否构成实质性修改时是否也可参考债务10%的量化标准?

以下是债务重组、金融工具关于对实质性修改的相关规定:
一、《CSA12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汇编2024

  1. 债务重组采用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全部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重组债权,重组债权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权终止确认,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债权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 对于债权人,债务重组通过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修改合同条款方式进行的,合同修改前后的交易对手方没有发生改变,合同涉及的本金、利息等现金流量很难在本息之间及债务重组前后作出明确分割,即很难单独识别合同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因此,通常情况下,应当整体考虑是否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作出了实质性修改。 如果作出实质性修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协议,以获取实质上不同的新金融资产方式替换债权,应当终止确认原债权,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或新协议确认新金融资产。

  3. 对于债务人,如果对债务或部分债务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形成重组债务,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实质上不同的重组债务方式替换原债务,债务人应当终止确认原债务,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其中,如果重组债务未来现金流量(包括支付和收取的某些费用)现值与原债务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超过10%,则意味着新的合同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或者重组债务是实质上不同的,有关现值的计算均采用原债务的实际利率。

二、《CAS22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汇编2024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第二十三章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下列情形也会导致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合同的实质性修改。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者重新议定合同而且构成实质性修改的,将导致企业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

2.核销金融资产。

三、《CAS23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汇编2024

四(二)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
当且仅当一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一部分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
1.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2.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3.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除上述情况外,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金融资产的整体。

**回复:

1、债务重组不改变交易对手方,而金融资产转移是将金融资产转给第三方。虽然两者都涉及金融资产能否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问题,但这两者的适用范围还是不同的。对于债务重组而言,由于交易对手方未改变,故更强调金融资产的收款权利是否全部或部分终止。

2、债权实质性修改的判断,与金融负债条款的实质性修改的判断条件是对称的,即均采用10%的变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