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方增资导致公司从权益法调整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问:
因其他方增资导致公司从权益法调整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新持股比例计算新增净资产与下降持股比例对应的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需不需要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还是其他综合收益?另外因为子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是否要按照每年末子公司账面价值每年调整?
答:
因其他方增资导致公司从权益法调整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即丧失了重大影响,故需按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转为金融资产核算。丧失控制权之日仍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原先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此前权益法核算期间累积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被投资企业除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外的权益变动中所占份额)和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占份额均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要按照每年末子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逐年调整,除非有证据表明成本属于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CAS 22第44、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