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掌握投资性主体认定与会计核算规则——案例篇
在上篇中,我们按照 “概念界定 → 认定标准 → 会计影响 → 身份转换” 的逻辑闭环,系统拆解了投资性主体的判定及其背后的会计核算规则。但由于篇幅原因,并未提供具体案例。
本期,我们将跳出理论框架,通过一个典型的综合实操案例,具体来看投资性主体操作规则。
综合案例
【资料一】海群基金基本情况
海群价值成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群基金"),是A公司与其他50位合伙人共同出资100亿元,于2×20年1月1日设立,存续期15年,可延长2年。根据《合伙协议》:
(1)A公司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该基金投资领域为人工智能和新能源等前沿科技领域;
(3)海群基金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对外股权投资,以实现资本增值和获取投资收益,为合伙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4)海群基金对几乎所有投资均按公允价值进行业绩考量和评价,定期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估值报告。
【资料二】对C公司的投资——服务性子公司
2×20年1月1日,海群基金以1,000万元出资,取得C公司100%股权。C公司是一家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专为海群基金提供日常运营、投资执行与行政管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2×20年度,C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未宣告分配股利。2×20年12月31日,C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200万元(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一致)。
【资料三】对D公司的投资——其他子公司(形成控制但不提供服务)
2×20年3月1日,海群基金以20,000万元出资,取得储能企业D公司80%股权,成为D公司第一大股东。海群基金计划在D公司完成IPO后择机出售,以获取回报。根据《投资协议》约定:
(1)D公司董事会成员5人,海群基金有权派出4名董事成员;
(2)海群基金决策权力集中在:批准年度预算、重大资本支出、重大融资决策、更换CEO及关键管理人员等;
(3)保留原管理层,并给予日常经营决策权限,包括不限于产品、销售、人事任免、产品定价等方面;
(4)持股期间,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受分红权;
(5)若D公司在5年内未完成IPO,海群基金有权要求D公司原实控人按本金+年化8%回购。
(6)对D公司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如下:
| 时点 | 金额 | 备注 |
|---|---|---|
| 2x20年1月1日 | 20000 | 初始投资成本 |
| 2x20年12月31日 | 25000 | 年末评估增值 |
| 2x21年12月31日 | 28000 | 年末评估增值 |
(7)2x21年12月31日,D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0万元(与账面价值相等)。其中实收资本20,000万元; 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0万元。
【资料四】对E公司的投资——联营企业
2×20年7月1日,海群基金以5,000万元取得E公司25%股权,能够对E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构成联营关系。海群基金在初始确认时选择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2×20年12月31日,E公司25%股权公允价值为5,800万元。2×20年E公司实现净利润1,600万元,未宣告分配股利。
【资料五】身份转换情形
假设2×22年1月1日,海群基金修订合伙协议,开始新增光伏组件生产业务,并实质性介入D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转变日相关数据:D公司全部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0,0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海群基金对D公司持股80%。转变日海群基金账面记录D公司投资金额(公允价值)为28,000万元。
【要求】
(1)根据资料一,判断海群基金是否属于投资性主体,并逐条分析理由。
(2) 根据资料二,说明海群基金对C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编制2×20年度相关会计分录。
(3) 根据资料三,编制海群基金对D公司投资相关会计分录(含2×20年末、2×21年末)。
(4)根据资料四,分析海群基金对E公司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否合理。并编制相关分录。
(5) 说明海群基金身份转换后,转换日的相关处理。
01投资性主体的认定
结论:海群基金属于投资性主体。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投资性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特征:
(1)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合伙协议》明确海群基金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对外股权投资,实现资本增值和获取投资收益,为合伙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资金来源于A公司与其他50名合伙人。满足。
(2)业务目的是仅为了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获取回报;
合伙协议明确目的为"实现资本增值和获取投资收益",不从事工业生产等实体经营,以资本回报为唯一目标。满足。
(3)对几乎所有投资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合伙协议第(4)条明确规定,对几乎所有投资均按公允价值进行业绩考量和评价,并定期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独立估值报告。满足。
三项条件均满足,海群基金属于投资性主体。
02对C公司的投资的会计处理
海群基金符合投资性主体的认定条件。需要将为其投资管理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该类型子公司应该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
相关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020年末未分配股利,也无其他权益变动,期末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期末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具体合并抵销分录略。
03对D公司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海群基金符合投资性主体的认定条件。仅需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子公司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虽然根据D公司的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性主体能够控制D公司(符合控制定义),但根据投资性主体的“合并范围豁免”规定,D公司无需纳入合并范围,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1)2x20年3月1日取得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成本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2x20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
(3)2x21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
04对E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及类似主体(具备投资性主体特征者)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处理,且该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海群基金属于投资性主体,虽持有E公司25%股权,构成重大影响,但准则给予此类主体公允价值计量的特殊选择权。因此海群基金对E公司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符合准则要求。
但要强调的是该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不得再采用权益法。也不得将该类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相关分录:
(1)取得股权投资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成本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2)公允价值变动时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0
E公司未宣告分派股利,E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无需账务处理。
05投资性主体身份转换时的会计处理
2×22年1月1日,海群基金修订合伙协议,开始新增光伏组件生产业务,并实质性介入D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不再满足投资性主体的三项认定条件。因此需要将原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D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将转变日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成本,按照购买法编制合并报表。
转变日,对D公司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8000万元,D公司可变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万元,应确认商誉为:
28000-30000*0.8=4000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
(1)个别报表处理:将D公司投资从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28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28000
(2)合并报表处理:
合并商誉=28000-30000*0.8=4000万元
借:实收资本 20000
资本公积 0
盈余公积 1000
未分配利润 9000
商誉 4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8000
少数股东权益 6000